公安局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比如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经济犯罪案件,如果可能被判处上述刑罚,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这里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与被害人积极达成和解等,就可能被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生活的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出于保障其基本权益和胎儿、婴儿健康成长的考虑,在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其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这时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公安局在认定取保候审条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正确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