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涉及到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等急需的情况。我想申请先予执行,但是不太清楚需要满足什 么条件。希望了解一下先予执行具体要具备哪些条件,以便我决定是否能申请。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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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官司还没完全打完的时候,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东西,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在一些索要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可能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或者病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先予执行的裁定,即使做出了裁定也无法实现。比如被申请人已经破产,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先予执行就没有实际意义。
另外,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 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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