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向检察院申请再审,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认为有错误时,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申请条件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当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则要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即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从具体的再审事由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比如在原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发现的关键合同、证人证言等,在判决生效后才被发现,且这些证据能够直接改变原判决结果。(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意味着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是被伪造的,那原判决显然存在错误。(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如果主要证据未经此程序,就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有些证据当事人由于自身能力限制无法获取,请求法院帮忙收集却未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全面查清。(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出现错误,必然会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审判人员未依法回避,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存在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如果被剥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程序,未经此程序就缺席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若存在遗漏或超出的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若原判决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改变,原判决的基础就发生了动摇。(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有着明确的条件和严格的法律程序,当事人需要仔细对照自身情况,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