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听说有先诉抗辩权这回事,但不清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我想知道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到底是怎样规定的,我得弄明白自己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用这个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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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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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首先,适用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必须为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给予了保证人一定的缓冲,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其次,债权人必须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前,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起诉主债务人,获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当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存在主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前提。如果主债务人根本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保证人就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设立先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但当主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就失去了先诉抗辩权存在的基础。 最后,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也有一些限制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这些情形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总之,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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