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注销股东决议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注销时的股东决议条件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股东决议的概念。股东决议是公司股东就公司事项通过会议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在股份公司注销这一重大事项上,股东决议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表明在公司完成清算后,需要经过股东会议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 而对于股东决议本身,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然而,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注销属于公司解散的范畴,所以关于公司注销的股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只有在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股东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注销时的股东决议,不仅在表决比例上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要保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注销这一重大事项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