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我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听说有代位求偿权这么个事儿。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这个权利。我就想了解下,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到底是啥,好判断自己能不能用这个权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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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的场景里,当保险标的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受到损害,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的。这意味着,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比如,在车辆保险中,A车被B车撞坏,B车的责任导致了A车的损失,这里B车就是第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只有当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这是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关键条件。比如,保险公司在对车辆受损的车主进行了赔偿之后,才可以向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再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因为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了损失,并且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本身对第三者没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也就无法代位行使该权利。 另外,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行使求偿权。超出赔偿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部分损失,对于剩余未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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