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我在商业合作中,遇到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到我债权实现的情况。我想了解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如果要行使代位请求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详细又易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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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代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请求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是不合法的,比如是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那就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如果债权还未到期,债务人还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代位行使。比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没到,债权人就不能提前行使代位请求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仅仅是口头向第三人催要,而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手段,也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债务人的财产本来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由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得财产减少,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请求权。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请求权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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