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临时解除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我因为一些债务纠纷成了失信人,现在有个很重要的商务合作机会,需要临时解除失信限制。但我不知道申请临时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怕自己不符合要求白跑一趟,所以想了解下具体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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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也就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临时解除失信限制,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暂时让失信人从失信名单里出来,能正常进行一些原本受限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是想要临时解除,一般可能是基于一些紧急且合理的事由。比如因生活或经营必需,需要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参加重要的商务活动、处理突发的家庭变故等。但这种临时解除通常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同时还需要保证在临时解除期间会配合执行工作,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是否批准临时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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