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我家里有人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身体状况不太好,有很严重的疾病,需要经常就医治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有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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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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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里的严重疾病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比如说罪犯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在监狱内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可能会危及生命,这种情况下就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不过,如果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了保障胎儿或者婴儿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等她们怀孕期结束或者哺乳期结束后,刑期未满的仍要收监执行。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比如罪犯因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在监狱内无法正常生活,而且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暂予监外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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