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面来详细说说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首先,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这是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如果案件还没有被法院受理,也就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比如甲向A法院起诉乙,A法院接收了甲的起诉材料并决定立案受理,这才可能涉及后续的移送管辖情况。要是A法院还没正式受理这个案件,就不会有移送管辖的操作。 其次,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本身就没有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权力,那么就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例如,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的B法院管辖,但当事人错误地向没有管辖权的C法院起诉,C法院在受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法院。 再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目的就是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所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受移送的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前面提到的合同纠纷案件,C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了D法院,但D法院经审查发现自己也没有管辖权,此时D法院不能再把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而是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最后,移送管辖一般只能进行一次。这是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移送,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了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将案件退回或者再次移送。 总之,移送管辖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在遇到法院移送管辖的情况时,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