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通俗来讲,就是购房者把自己和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别人。这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首先,转让的前提是合同本身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这样的合同才可以考虑转让。 其次,要符合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虽然目前国务院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但各地一般会有相应的管理办法。通常情况下,要求预购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比如有些地方规定,预购人必须已经支付了不少于总房价款一定比例(如20% - 30%)的款项后,才允许转让预售合同。 再者,要经过合同相对方即开发商的同意。因为预售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会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也会约定,如果预购人要转让合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开发商,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可能对开发商不发生效力,开发商有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转让行为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转让合同来逃避缴纳相关税费,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可撤销等相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撤销转让行为。 总之,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来进行,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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