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查封财产有什么条件,离婚房产之争如何判决?


在法律中,对于不得查封财产的条件和离婚房产之争的判决都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看不得查封财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是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是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再来说说离婚房产之争的判决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那么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少分。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房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总之,离婚房产的分割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