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离婚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前妻最近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说要中止我的探视权。我想知道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探视权中止和恢复的条件到底是怎样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合理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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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的权利。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 探视权的中止,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这里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探视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例如探视人患有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孩子身体抵抗力弱,接触后很容易被传染。二是探视人有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等,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三是探视人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者其他侵害行为,比如打骂孩子,使孩子产生心理恐惧。四是探视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比如教唆孩子偷东西等。 探视权的恢复,是指当导致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恢复行使探视权。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恢复探视权,首先要由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恢复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导致中止的情形是否已经确实消失。比如,如果之前是因为探视人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中止探视权,现在疾病已经治愈,有医院的证明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就会判决恢复探视权。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探视权被不合理中止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符合中止探视权的法定情形,另一方也应该积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总之,无论是中止还是恢复探视权,都要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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