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会有什么后果?


当庭翻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自己之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当庭翻供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并且有证据证明之前的供述是不真实的,是受到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对其翻供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如果查证属实,会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无正当理由地随意翻供,那么法庭不会支持这种行为。因为根据证据规则,之前的供述如果是合法取得的,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庭会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这种无理由翻供可能会被法庭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无理由翻供显然不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在量刑时可能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当庭翻供还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延长。因为法庭需要对翻供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可能会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重新质证等,这会使整个诉讼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漫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