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后撤诉会有什么后果?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它可以让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获得一定的利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出现先予执行后撤诉的情况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法院准许原告撤诉,那么对于先予执行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若最终判决结果表明申请人不应获得先予执行的财物,申请人需要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如果申请人拒不返还,对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其返还。 此外,如果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在申请先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谨慎考虑自身的诉求和证据情况,避免因申请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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