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是做仓储生意的,之前和客户签了仓储合同。验收时发现仓储物和合同约定不太一样,但当时我没及时通知客户。现在有点担心会有啥后果,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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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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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当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保管人未尽通知义务时,会产生一系列特定的法律后果。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有验收仓储物的义务,而存货人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仓储物的义务。当保管人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和通知义务。 如果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却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一方面,从责任认定角度来看,在后续发生纠纷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保管人默认接受了不符合约定的仓储物。此时,若仓储物出现问题,保管人很难再以仓储物本身不符合约定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例如,仓储物因为本身质量问题在储存过程中损坏,保管人可能就需要对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种损坏是由于仓储物自身不符合约定导致的。 另一方面,对于仓储费用的问题,如果仓储物不符合约定,可能会影响到仓储的成本和风险。但由于保管人未通知存货人,存货人可能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而保管人因保管不符合约定的仓储物可能需要额外支出成本。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不能因为自己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要求存货人额外支付费用,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保管人未通知存货人仓储物不符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存货人对仓储物的后续处理和使用安排。如果因此给存货人造成了其他损失,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管人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是非常重要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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