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提供了虚假增值税发票会怎样?
我是被挂靠人,挂靠人给我提供了虚假增值税发票。我现在很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产生什么后果,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吗?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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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提供了虚假增值税发票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后果。 首先,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挂靠人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被挂靠人,如果其明知是虚假发票而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等,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会被要求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挂靠人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被挂靠人若参与其中,比如与挂靠人合谋虚开发票等,也会作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挂靠人来说,如果发现挂靠人提供了虚假增值税发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发票,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比如要求挂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在今后的合作中,要加强对发票等税务事项的审核和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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