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变更开庭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在孩子抚养变更案件中,如果一方开庭不去,不同的主体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缺席判决”这个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即使你没去法庭,法院依然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案子。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是原告在孩子抚养变更开庭时不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来开庭,法院可能会把这个案子当作原告自己撤回起诉来处理。比如你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开庭时却无故不去,那法院可能就直接按撤诉处理,这个案子就相当于你自己不想告了。 而对于被告,如果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开庭不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法院会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在孩子抚养变更案件里,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会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是否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比如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而被告又不出庭进行反驳和辩解,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不过,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比如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延期开庭。 总之,在孩子抚养变更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尽量按时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不能参加,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