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我想了解下宪法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担心补偿不合理,想提前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自己能得到怎样的补偿,心里有个底,避免在拆迁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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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但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国家在进行拆迁等征收、征用行为时,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以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益。 而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所以,在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自己应得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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