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挂靠劳动关系有哪些相关信息?
建筑挂靠劳动关系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在建筑行业较为常见,但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建筑挂靠情形下,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在被挂靠企业名下的项目工作,就简单认定其与被挂靠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实际是由挂靠人招用、管理,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等都由挂靠人负责,被挂靠企业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管理,那么一般难以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工资支付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与被挂靠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出现工资拖欠问题,被挂靠企业可能要承担清偿责任。
再者,工伤认定方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在建筑挂靠中,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被挂靠企业可能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后,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建筑挂靠项目中工作存在一定风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当尽量与相关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情况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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