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首先,是民事起诉状。需要提交正本一份以及与被告人数相等数量的副本。起诉状应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清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案件相关情况。 其次,要提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果是个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如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若是法人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需递交其发起成立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传真件或者最近三个月内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社团法人注册监管机构出具的证件。若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证明书。 再次,若有代理人代为起诉,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若代理人是公民,需附带提供他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若代理人是由律师事务所委派,除了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正式信函以及代理人的执业证件的复写件。 然后,要提供证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文件,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接着,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及其副本、送达回证以及仲裁庭拒绝审理的通知等,用以证明该争议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最后,还需准备与诉讼请求有关且将要在法庭上呈现的其他特定材料,比如能支持自己诉求的各种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