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是怎样的?


在探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一旦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你可能就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三年的一般规定。那么,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呢?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这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是工程款支付纠纷,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而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假如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23年1月1日竣工验收,那么从2023年2月1日起,如果发包方未付款,承包方就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再如,若是工程质量纠纷,当承包方完成工程交付后,发包方在合理的检验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拒绝承担责任时,发包方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如果承包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发包方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工程款,这就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形,这些情况会对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重要影响。在遇到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时,权利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