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会被判定无效?


在探讨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那么,虚构经历是否构成欺诈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当劳动者虚构经历,并且该经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看重的关键信息,比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导致用人单位基于这种虚假信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很可能构成欺诈。 例如,某公司招聘一名有5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来负责一个重要项目,应聘者虚构了自己的项目管理经历并获得了这份工作。这种情况下,该应聘者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因为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诱使用人单位作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根据法律规定,这份劳动合同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虚构的经历并非用人单位招聘时所关注的核心信息,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就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比如,某公司招聘行政人员,主要看重的是应聘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办公软件操作技能,而应聘者虚构了自己曾经获得的一项无关紧要的荣誉,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虚构经历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关键在于虚构的经历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该欺诈行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类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