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工期如何计算,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在工程合同中,工期的计算以及工期顺延的情形是很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工程能否按时完成,还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关于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一般来说,工期是从开工日期开始,到竣工日期结束。开工日期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会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但是,如果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而竣工日期则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且经过验收合格的日期。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接下来,我们说说工期顺延的情形。工期顺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照原定的工期完成,需要对工期进行相应的延长。常见的工期顺延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工程合同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 二是发包人原因。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施工条件等,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顺延。例如,发包人没有按时交付施工场地,使得承包人无法按时进场施工,那么工期就应该相应顺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是设计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导致工程内容增加或者施工难度加大,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顺延。因为设计变更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案的调整、施工顺序的改变等,从而影响工程的进度。 四是隐蔽工程验收。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进行验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总之,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和工期顺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在签订和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在工期计算或者工期顺延方面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