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当这类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或者其资质等级不足以承担该工程,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比如一个只能承接小型建筑工程的企业,却签订了大型商业建筑的施工合同,这种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挂靠”。有些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能够参与工程投标,就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如果这类项目没有经过招标程序就直接签订合同,或者招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那么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
此外,如果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同样是无效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违法分包是指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情况。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是说双方就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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