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约定是怎样的?
我签了个建筑工程合同,里面有违约金条款,但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我想知道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约定一般是怎么定的,有没有什么标准和限制,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又该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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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违约金约定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通俗来讲,就是合同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要给对方一笔钱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就为建筑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不过,这种约定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意味着,如果违约金定得太低,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如果定得太高,违约方也可以请求适当降低。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通常要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因工程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间接损失可能是因为工程不能按时交付而错过的商业机会等。 在约定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时,当事人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这样既能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又能在一方违约时,使守约方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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