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明确诉讼主体至关重要。诉讼主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就是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的业主,他们出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则是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双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例如,若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有权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款项;反之,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发包人也可以起诉承包人要求其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 实际施工人也是常见的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通过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形式参与工程建设,在完成工程后如果没有拿到相应的报酬,就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还有分包人和供应商。分包人是从承包人那里承接部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当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工程的质量、价款等方面出现纠纷时,双方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供应商则是为建设工程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一方。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了货物,但承包人未支付货款,供应商就可以起诉承包人要求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总之,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主体涉及多个方面,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解决纠纷的关键。在遇到具体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诉讼主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