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扣税应该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扣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这里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的合理补偿不会被过多征税,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不过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例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15年,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15万元,超出部分为5万元,那么他计算月工资时工作年限按12年算,5万元除以12得到每月平均收入,再据此计算个税。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具体计税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免税收入额 - 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 -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工龄”就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相关概念: 一次性补偿收入:指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一次性经济上的补偿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多种形式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用于确定经济补偿金免税额度的参考标准 。 费用扣除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法规定的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的一定金额,以保障基本生活等需求 。 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对应的税率,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对应不同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为了方便计算个人所得税而预先计算出的扣除数,简化计算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