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有哪些规定?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是环境保护和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我国对此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下面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施工时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这里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且要公告附近居民。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晚上10点到早上6点是不能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并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其次是噪声排放标准。国家制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 2011),该标准规定了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的限值。例如,在土石方阶段,昼间噪声限值为75分贝,夜间为55分贝;打桩阶段,昼间为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阶段,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装修阶段,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这些标准是衡量建筑施工是否超标排放噪声的重要依据。 再者是管理措施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比如,合理安排施工设备的使用时间,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等。同时,环保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此外,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涉及施工时间、噪声标准、管理措施以及居民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来确保建筑施工活动在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