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怎样确定才好?

刚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了。我特别想孩子,很纠结该怎么和男方商量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怕影响孩子,也怕男方不配合。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怎样的时间和方式安排比较合适,能保障我看孩子的权利,也对孩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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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女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法律遵循“协议优先”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能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那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以及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来确定。比如孩子上学期间,可以约定周末或者节假日的特定时间段探望;寒暑假可以适当增加探望天数。这样既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节奏,也能让孩子充分感受到母爱。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得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裁决。例如,如果孩子年龄较小,可能会判决更频繁一些的短时间探望;孩子较大且有自己的意愿时,也会参考孩子的想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同时,如果男方拒绝协助女方探望孩子,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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