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是怎样的?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在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太清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从发现问题开始多久内起诉有效,也不了解这个时效有没有特殊情况,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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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当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会丧失胜诉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三年。这个三年的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说,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经过专业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从检测出问题那一刻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这里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举个例子,如果在诉讼时效快到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去法院起诉,那么在地震影响消除后,诉讼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另外,诉讼时效还可能会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当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对方解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对方收到函件那一刻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此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意味着即使权利人一开始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但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那一天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了二十年才发现问题并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再提供保护了,除非有特殊情况,并且经过法院的审查决定予以延长。所以,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权利人一定要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时效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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