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是否应尊重合同约定?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里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明确规定。但现在工程结束了,对方想更改返还期限,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是不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来返还质量保证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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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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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障工程质量的方式。它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是否应尊重合同约定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那么双方都应当遵守这个约定。这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尊重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承包人来说,明确的返还期限可以合理安排资金,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发包人而言,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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