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工地上打工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享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给单位干活,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发放工资等。而劳务关系则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一方出劳务,另一方给钱。 在判断工地上打工属于哪种关系时,有几个关键要点。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按时上下班等,那么更倾向于劳动关系。例如,在工地打工时,被要求必须参加工地的早会,按照工地的施工进度表进行工作等。相反,如果劳动者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对方过多的管理和约束,比如包工头临时找来的小工,干完活就结算工钱,不需要遵守工地的各种规章制度,那更可能是劳务关系。 从报酬支付方式判断,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按照一定的周期(如每月)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工资的构成往往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劳务关系中,报酬的支付方式比较灵活,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是按工作进度支付,支付的金额一般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劳务费用。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工地上打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若不符合,比如是临时性的、不接受工地严格管理的工作模式,那可能就是劳务关系。不同的关系在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能享受更多的法律保障,如工伤保险、加班工资等;而劳务关系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来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