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我想知道这个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到底规定了啥。我最近听说有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被抓了,我就好奇这个解释里面是怎么界定这类犯罪行为,还有相应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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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电设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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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解释》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认定。破坏行为不仅包括对广播电视设施物理上的毁坏,还包括采用删除、修改、增加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程序,致使广播电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比如,恶意篡改电视台播出系统的程序,导致节目无法正常播出,就属于破坏行为。这依据的是《解释》中对于破坏行为类型的具体规定。 其次,该《解释》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破坏行为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等情形,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对于量刑标准,《解释》也有详细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传输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等情形。 此外,《解释》还涉及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定罪处罚。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解释》也明确了单位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对于单位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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