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二级机构是否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新设立了一个二级机构,不知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个新的二级机构需不需要就地分摊。我不太清楚相关政策,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新设立的二级机构到底用不用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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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于新设立的二级机构是否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分支机构要在其所在地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在不同地区的合理分配,避免税收集中在总机构所在地,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收入。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二级机构刚设立的这一年,不需要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新设立的机构在设立当年可能还处于筹备阶段,业务尚未完全开展,经营情况不稳定,此时让其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不过,从设立的第二年起,就要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了。如果该二级机构符合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并在当地缴纳。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分摊比例等在相关法规中都有详细规定。总之,新设立的二级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但后续情况要依据规定和实际经营状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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