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驳回了案子,公安机关一定要定罪吗?
我遇到个事儿,检察官已经驳回了案子,可公安机关那边说还是要定罪。我不太明白,检察官驳回不就说明可能不构成犯罪吗,为啥公安机关还要定罪啊?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是必须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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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检察官驳回案子通常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并不是“一定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定罪,定罪权是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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