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0 - 40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合同法,看到讲课稿里关于第30 - 40条的部分,有些地方不太理解。想知道这几条具体规定了啥,在实际生活中有啥用,比如签合同的时候会不会用到这些条款,这些条款是怎么保障我们权益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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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所取代。原《合同法》第30 - 40条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依然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来看原《合同法》第30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该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简单来说,如果对方给你发出一个订立合同的要约,你答应的时候改了一些关键内容,那就不能算你同意了原来的要约,而是你发出了一个新的订立合同的提议。比如对方要以100元卖给你一件商品,你说要80元才买,这就改变了价款这个关键内容,属于实质性变更,变成你向对方发出新要约了。


原《合同法》第31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你答应对方订立合同的提议时,只是改了一些不太重要的内容,对方也没及时反对,那合同就按照你改后的内容成立。例如对方要约卖你商品,你在答应的时候说希望包装能更精美些,这通常不算关键内容,要是对方没反对,合同就成立了。


原《合同法》第32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大家签书面合同的时候,都签了字、盖了章或者按了手印,合同就成立了。要是还没完成这些手续,但有一方已经开始做合同里主要的事情,对方也接受了,那合同也算成立。比如你和商家签购买家具的合同,还没签字,商家就把家具送来了,你也收下了,那合同就成立了。


原《合同法》第33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果双方通过写信、发邮件等方式谈合同,有一方要求签个确认书,那签了确认书合同才成立。比如你和外地的公司谈生意,用邮件沟通好了合同内容,对方说要签个确认书,那签了这个确认书合同才正式成立。


原《合同法》第34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成立地点很重要,因为有时候打官司要在合同成立地的法院。如果是通过网络等数据电文签合同,一般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就是合同成立地,要是没有主要营业地,那收件人的居住的地方就是合同成立地。当然,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成立地点,就按照约定来。


原《合同法》第35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大家签书面合同的时候,最后一个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地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方,不过要是双方提前说好了合同成立地点,那就按约定的来。


原《合同法》第36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有些合同法律规定要书面形式,或者双方约定要书面形式,但没签书面合同,只要有一方做了合同主要的事情,对方也接受了,合同照样成立。比如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要书面形式,你没和房东签书面合同,但你交了租金,房东也收了,那这个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原《合同法》第37条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意思相近,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强调了即使没完成签字盖章手续,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


原《合同法》第38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国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像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时,会下达订货任务等,相关的企业等主体就得按照规定订立合同,保障物资供应等。


原《合同法》第39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就是商家等提前写好的一些合同条款,给很多人用。提供这些条款的人要公平地定双方权利义务,还要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对对方不利的条款。要是没提醒,对方可以说这些条款不算合同内容。比如你去银行办业务,银行给的合同里有一些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银行没提醒你,你后来发现了,就可以说这些条款不算数。


原《合同法》第40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不合理地让自己少担责任、让对方多担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比如商家在合同里写“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这个条款可能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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