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 年12 月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 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虽然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但该解释部分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仍有体现。 首先,关于结婚彩礼的问题。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也有明确体现。这一规定其实是在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一方因为彩礼问题遭受过大的损失。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对外借了钱,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这只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等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外,关于房产的问题,如果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在婚姻关系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总体而言,这些解释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