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内容?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听说有婚姻法司法解释四,但是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有没有新的规定和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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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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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截至2025年2月,并没有正式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四》。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统一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时配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在结婚方面,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以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么这段婚姻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被承认的。 在家庭关系里,明确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关于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特别是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离婚登记材料保存。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则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体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都有相应的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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