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三大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具体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同时做事情,如果对方没做或者没做好,自己也可以不做。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支付货款,那么乙就可以拒绝交付货物。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在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履行要求。举例说明,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比如甲应先向乙供货,但是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这时甲就可以暂时停止供货,但要及时通知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三大抗辩权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平衡和保障作用,它们让合同双方在不同的情况下都能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