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与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与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方式进行详细阐述。 继续履行,也被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指的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让违约方把没做完或者没做好的事情接着做完。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拒绝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为继续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补救措施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为使合同的履行符合约定或者为避免、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可以负责修理、更换、重作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承租方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应用中,这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有时可以同时适用。例如,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若仍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