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附加条款有什么规定和作用?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附加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些附加条款到底有啥用,受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知道这些条款有没有啥特殊规定。我就想弄明白,合同附加条款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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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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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是在主合同之外,对主合同中未详尽事宜进行补充说明或对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的条款。它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作用上看,合同附加条款可以对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补充。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主合同可能只约定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价款,但对于房屋内的附属设施是否包含在房价内没有明确。这时,附加条款就可以约定这些附属设施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此外,附加条款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特殊需求进行特别约定。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在附加条款中约定承租人是否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装修的具体要求等。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附加条款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合同附加条款的订立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如果附加条款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那么该附加条款无效。 另外,对于格式条款的附加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签订合同附加条款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其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如果对附加条款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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