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办离职手续,职工损失由谁承担?
我和单位的合同到期了,可单位一直拖着不给我办离职手续。因为这个,我错过了新工作入职,还产生了一些其他费用。我就想知道,我这些损失到底该谁来承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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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职工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在合同到期时,有义务及时为职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如果单位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当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导致职工遭受损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就包括职工因为单位不办离职手续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例如,职工因为无法及时拿到离职证明,错过新的工作机会,由此造成的预期收入损失;或者因为单位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导致职工社保断缴,从而产生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潜在损失等。在这些情况下,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与单位沟通离职手续的聊天记录、新单位的录用通知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与单位协商赔偿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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