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实际履行原则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后,对方不按合同做,我希望对方实际履行合同。我想知道合同法司法解释里对实际履行原则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不清楚具体有哪些条文和要求,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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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履行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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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在《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相关问题有规定,随着《民法典》施行,合同相关内容主要受《民法典》约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继续履行”就体现了实际履行原则。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 不过,实际履行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例如,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这就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此时就无法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出现上述不适合实际履行的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虽然不能要求实际履行,但受损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 此外,在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时,受损方也有一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就要求受损方在要求对方实际履行的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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