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和丙方欺骗签署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乙方和丙方欺骗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受欺诈订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或者第三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回到问题中,若乙方和丙方联合起来欺骗您签署合同,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如果乙方实施欺诈,而丙方是第三人,且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方的欺诈行为,那么这个合同您作为受欺诈方是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若乙方和丙方共同对您实施欺诈,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同样,您也拥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您请求撤销合同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有过错的乙方和丙方要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损失。 不过要注意,您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您发现被乙方和丙方欺骗签订了合同,要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