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在建筑工程领域,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几个关键概念。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实际施工人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项目经理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通常是有效的。这是因为项目经理作为企业的代表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企业的行为。例如,企业明确授权项目经理负责某项目的物资采购,项目经理签订的相关采购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有效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项目经理超越了企业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比如,企业曾多次认可项目经理类似的越权行为,或者项目经理持有企业的空白合同等文件,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对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情况较为复杂。由于实际施工人参与的合同往往涉及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存在上述情形,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即使合同无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总之,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