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离婚后版权归谁?


在探讨作家离婚后版权归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得弄清楚版权的概念。版权,也被叫做著作权,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既包含人身权,像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包含财产权,比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版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谁创作了作品,谁就是该作品版权的原始所有者。所以,作家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在创作完成时就归属于该作家,这和作家的婚姻状况没有直接关联。 在离婚时,需要重点区分版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版权中的人身权是和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的,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像署名权,作品上署谁的名字只能由作者决定,在离婚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发生改变;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一样,作者有权保护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这个权利也不会因离婚而转移。 而版权中的财产权则有所不同。财产权是指作者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作品的财产权产生了收益,那么这些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作品在婚姻期间被出版、发行、改编等所获得的报酬。在离婚时,这部分收益是要进行分割的。 举个例子,如果一位作家在婚姻期间创作了一部小说,离婚后这部小说被出版并获得了版税收入。如果这部小说的创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那么版税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但小说的版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利,依然归作家本人所有。 另外,如果作家在婚姻期间和出版社等签订了作品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报酬在离婚后才获得,这种情况下也要看作品创作的时间。如果创作是在婚姻期间,那么这部分报酬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要注意区分是已确定的收益还是预期收益。对于已确定的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对于预期收益,由于其不确定性,分割方式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作家在婚姻期间接受他人委托创作作品,并且合同约定了版权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版权。但这并不影响在婚姻期间因该作品产生的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作家离婚后,版权中的人身权始终归作者本人所有,不会因离婚而改变。而版权中的财产权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但版权本身的归属一般不受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