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哪些?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人身权,它是与著作权人自身紧密相连的权利,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人身权包含以下几种。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简单来说,作品创作出来后,何时、以何种方式让公众知晓,完全由著作权人决定。署名权,这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决定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修改权,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随着时间推移和自身认知的变化,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能确保作品的原意和完整性不被破坏,维护著作权人的声誉和创作意图。 其次是财产权,也就是著作权人通过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财产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