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法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探讨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法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在这里的准确含义。在法律语境中,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企业本身;而大家通常所说的‘法人’,准确来讲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过程中,有隐匿、转移公司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可能会构成妨害清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有明确体现。所以,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法定代表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一般不会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就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