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县检察院审理故意杀人案是否需要报送市院?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法律程序中,如果县检察院遇到故意杀人案,是不是一定要把案件报送市院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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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县检察院审理故意杀人案是否需要报送市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相关的概念。管辖是指司法机关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对于刑事案件,不同级别的检察院有不同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也就是县检察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而市检察院对应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可能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会涉及到报送市院的问题。 故意杀人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里可以看出,故意杀人案的量刑跨度比较大。如果县检察院认为该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此时,县检察院就需要将案件报送市院,由市院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且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情形,那么这个案件可以由县检察院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不需要报送市院。 总之,县检察院审理故意杀人案是否报送市院,关键在于案件是否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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